列印時間:113/11/22 02:11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人民幣在臺灣地區管理及清算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中央銀行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金融機構於營業時間辦理人民幣買賣業務,應由總機構或農業金庫彙總造
具業務日報表(格式如附表一、二),於次營業日上午十時前電傳本行外
匯局;營業時間結束後及非營業日之交易,應併入次營業日之交易量計算
。
圖表附件:
(附表一)一般金融機構使用-臺灣地區金融機構辦理人民幣現鈔買賣業務日報表.PDF
(附表二)臺灣銀行使用-臺灣銀行辦理人民幣現鈔買賣業務日報表.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