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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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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印製廠組織規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銀行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本廠各科室置主任一人,得置副主任一至二人,辦事人員若干人。
各科室因業務需要得分組辦事,惟每組至少須有三人,不足兩組人數,免予設組。組置組長一人,並得置副組長。勞工安全衛生室得分設醫務單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