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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前條第二項第十一款所稱與證券商有利害關係之公司,係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與證券商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關係企業所定關係。
二、以法人身分或推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證券商之董事或監察人之公司。
三、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擔任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