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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募集運用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所得應分配之收益,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分配之,並應於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契約內明定分配日期。
前項應分配收益之標準,由本會另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