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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會計師採用內部稽核人員之工作,作為財務報表查核之證據時,應依審計準則610號規定,評估內部稽核工作之品質。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