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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期貨經紀商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期貨經紀商申請在國外設置分支機構或代表人辦事處,應檢具左列書件,
向本會申請許可:
一、公司章程。
二、營業計畫書:如屬設置分支機構者,須載明國外分支機構業務經營之
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及訓練、場地設備概況及未來三來之
財務預測;如屬設置代表人辦事處,須載明代表人辦事處之組織、處
理事項。
三、董事會議事錄。
四、第五條規定之業務章則 (含國外分支機構或代表人辦事處)。
五、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