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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中華郵政公司應於金管會規定之送審限額內,將保險商品報請金管會核准。
前項採核准方式送審之保險商品,尚未經金管會審查完竣或經金管會要求限期補正尚未完成補正,其件數合計逾金管會規定限額者,金管會不予審查其新送審之保險商品。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