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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保險業應按月依主管機關所規定之報表格式、內容,填報逾期放款催收款及不良資產等相關資料予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