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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收取使用者之支付款項,應確實於使用者之電子支付帳戶或儲值卡內記錄支付款項金額,存入其於專用存款帳戶銀行開立之相同幣別專用存款帳戶。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對於支付款項,應與其收益計提金分別儲存及管理。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儲存於跨行業務基金專戶之款項餘額,視為存入清算帳戶之支付款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