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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收取使用者之支付款項,應存入其於金融機構開立之相同幣別專用存款帳戶,並確實記錄支付款項金額及移轉情形。
前項金融機構對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所儲存支付款項之存管、移轉、動用及運用,應予管理,並定期向主管機關報送其專用存款帳戶之相關資料。
第一項專用存款帳戶開立之限制、管理與作業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