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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卡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卡採線上即時交易方式者,應保存持卡人交易帳款明細
資料,並至少保存五年,供帳務查核與勾稽使用。
前項明細資料應充分揭露交易日期、使用卡號、交易項目、交易金額、交
易設備代號及幣別等項目。
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卡採非線上即時交易方式,除銀行承諾負責持卡人之損
失外,應保存因交易所產生之紀錄,及對持卡人交易帳款明細資料,並至
少保存五年,供帳務查核與勾稽使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