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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內部稽核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銀行應規劃內部稽核之組織、編制與職掌,並編撰內部稽核工作手冊
及工作底稿,其內容至少應包括對內部控制制度各項規定與業務流程
進行評估,以判斷現行規定、程序是否已具有適當之內部控制,管理
單位與營業單位是否切實執行內部控制及執行內部控制之效益是否合
理等,隨時提出改進意見。
二、訂定自行查核內容與程序,並督導各單位自行查核之執行情形。
三、擬定年度稽核計畫,並依各單位業務風險特性及其內部稽核執行情形
,訂定對各單位之查核計畫。
銀行應先督促各單位辦理自行查核,再由內部稽核單位覆核各單位之自行
查核報告,併同內部稽核單位所發現之內部控制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
,以作為董 (理) 事會、總經理、總稽核及遵守法令主管評估整體內部控
制制度有效性及出具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之依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