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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信用合作社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主管縣市政府應依本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對於信用合作社之業務
及會計帳冊等,嚴密稽核督導,經常派員檢查或抽查;省合作主管機關及
省財政廳於必要時,得會同派員巡迴檢查或抽查。
財政部或內政部認為必要時,得隨時派員或令地方主管官署派員檢查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