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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信用合作社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將上月底之逾期放款(含催收款)及不良資產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內容,函報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備查,並以網際網路申報或書面申報中央主管機關。信用合作社應於每季結束次月十五日前,將上季底之資產評估明細、備抵呆帳及準備提列情形向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申報。
圖表附件:
附表一、信用合作社逾期放款彙總表.PDF
附表一、信用合作社逾期放款彙總表.DOC
附表二、信用合作社不良資產彙總表.PDF
附表二、信用合作社不良資產彙總表.DOC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