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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委託經營範圍內夾雜之新接管國有土地,得一併委託受託人經營。
前項增加之土地經受託人同意併同經營者,委託機關應按委託經營範圍內
公告現值相同之土地訂約權利金標準乘以委託經營契約剩餘之年數與契約
期限之比例計收訂約權利金,限期受託人繳交。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