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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報關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報關業應採取下列資料安全管理措施:
一、運用電腦或自動化機器設備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時,訂定使用可攜式設備或儲存媒體規範。
二、保有之個人資料內容如有加密需要,應於蒐集、處理或利用時,採取適當加密機制。
三、作業過程有備份個人資料需要時,比照原件,依本法規定予以保護。
四、存有個人資料之紙本、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電腦、自動化機器設備或其他存放媒介物報廢或轉作其他用途時,採取適當防範措施,以免由該媒介物洩漏個人資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