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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自由港區事業之出口貨物經海關核准得移運海(空)運快遞貨物專區,並依海(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辦理通關。
前項規定由財政部關務署分階段公告實施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