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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關徵收規費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保稅倉庫及設於內陸之進出口貨棧應按月徵收其業務費,每月新臺幣六千元;設於內陸之貨櫃集散站應按月徵收其業務費,每月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但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海關不再派員駐站(庫)者,免予徵收。
前項之業務費,應於每月第一工作日或開始營業之日徵收;其不滿一個月者,減半徵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