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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3 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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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營利事業設置之帳簿,應按會計事項發生之次序逐日登帳,至遲不得超過二個月。
前項期限自會計事項發生書立憑證之次日起算。其屬其他固定營業場所之會計事項,應自其他固定營業場所報表或憑證送達之日起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