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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抽樣檢驗時,準用第十六條規定,並應於五工作日內將應送驗之樣品,依本法同條第二項規定委託衛生主管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構)進行檢驗。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