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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農場退除役官兵農業生產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各農場應指導場員加強農業經營改良工作,辦理左列事項:
一、耕作制度及生產技術之改善。
二、共同作業之推行。
三、購買及運銷之共同化。
四、動力農業機具之引用及其共同購買及使用。
五、擴大家畜家禽之飼養。
六、副業之推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