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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防產業發展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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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主計財務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二等、三等列管軍品之採購,除有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列情形得採限制性招標外,採選擇性招標,以最有利標決標為原則。
主管機關得視投標廠商資格級別,要求其提供研發、產製、維修能量或外國廠商支援之相關說明。
二等、三等列管軍品之最有利標評選項目與配分,應加入國製產值比例、廠商級別加分、合理成本分析、與外國廠商工業合作額度及項目等考量;其評選項目與配分,由主管機關會商其他主辦機關定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