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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借用手續按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透過管制執行單位協調臺灣省警務處警
察電訊所辦理之。
民防單位借用警察總機門號,由臺灣警備總部按序彙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