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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協助災害防救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國軍協助災害防救工作,不接受任何酬勞。但各級政府機關(構)或其他公益團體致送之慰勞金(物品),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