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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發生災害防救法規定之災害或執行反恐怖行動及其他重大突發事件危機處理期間,各公、民營機關(構)或軍事機關(部隊)之通信設施,遭受重大損害時,得實施相互支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