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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兵役慰勞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各種康樂活動、口頭或書信之嘉勉及慰問。
二、贈送獎勵品、日常用品、醫藥、康樂器材、書刊;發放慰勞金或慰問金。
三、其他足以鼓勵士氣之方式。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