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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留守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忠靈殿之骨灰龕,得依亡故官兵之功勳或階級,區分為特勳及將級軍官型、校尉級軍官及士官兵型等二型。
前項以外忠靈塔之骨灰龕,不分階級,統一型式。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