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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評價雇用人員管理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評價雇用人員因個人生理或心理狀況不能適任,或遇服務之軍工廠任務緊
縮、轉移,或一年以上契約期滿,服務之軍工廠不與續約者,或不可抗力
之停工一個月以上時,得予資遣,並於三十日前預告之,資遣費基數及支
給標準與退休金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