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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兵籍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應編立兵籍而尚未編立者,應由兵籍管理機關協調地方役政機關補行辦理;已編立兵籍者,如於保管或移轉途中損毀、遺失,移出單位應負責補建後再行移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