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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05 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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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人員體位分類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體位編號、疾病、缺點分類填註說明如左:
一、體位編號,係以身體各因素之體位代號1、2、3、4、○組成六位
數號碼表示之。自左右依次代表「一般體能」「上肢」「下肢」「聽
器」「視器」及「精神神經」六個因素之健康狀況,以其中最低因素
為全部體位之代表。
舉列說明如左:
(一) 甲等體位:編號全部數字均為1者 (如111111) 。
(二) 乙等體位:編號中最低數字為2者 (如111211) 。
(三) 丙等體位:編號中最低數字為3者 (如132311) 。
(四) 丁等體位:編號中最低數字為4者 (如124212) 。
(五) 戊等體位:編號中有 (○) 字,而其餘數字均在「3」數以上者 (
如101321) 。如其中最低數字有「4」字者 (102411) 仍為丁等。
二、體位代號有「3」、「4」、「○」者應填註疾病缺點分類號碼 (依
國際疾病分類為準)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