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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人員分類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人員軍職專長熟練水準之區分規定如左:
一、進入資格:凡對某種軍職專長,可能或部分合格,但尚未到達熟練水
準者,謂之進入資格。
二、完全資格:已全部具備軍職專長所要求之資格,且已到達熟練水準者
謂之完全資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