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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獎勵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陸海空軍通用獎章、優勝獎章之執照及陸海空軍褒狀,由總統簽署,行政院院長及國防部部長副署。軍種獎章之執照,由國防部部長簽署,參謀總長及核發單位之司令副署之。獎狀,中央單位由國防部部長或參謀總長簽署;陸軍司令部、海軍司令部、空軍司令部、聯勤司令部及後備司令部,由其司令簽署,並均由核發單位主官副署。
圖表附件:
附件四.PDF
附件五.PDF
附件六.PDF
附件七.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