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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後備軍人會組織通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縣 (市) 後備軍人會有關協助軍事建設,徵召動員工作,及研究軍事學術
,鍛鍊體能事項,由團管區司令部主管,其他事項均由縣 (市) 政府主管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