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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客家基本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客家委員會 > 客家事務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政府應捐助設立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辦理全國性之客家公共廣播及電視等傳播事項;其設置及相關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政府對製播客家語言文化節目之廣播電視相關事業,得予獎勵或補助。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