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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鋼製容器或複合容器於檢驗前及檢驗後,應直立放置,避免倒置、橫倒、掉落、衝擊、擠壓、拉扯或堆疊放置。
檢驗前、檢驗合格與檢驗不合格之鋼製容器或複合容器,應分別放置。
鋼製容器或複合容器經判定不合格者,應於明顯處標記且放置於不合格區域,並於檢驗後七日內壓毀或鑽孔;鋼製容器壓毀度應超過容器外徑三分之一倍以上,複合容器應於二處以上鑽孔或壓毀至無法使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