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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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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推薦及服務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中央選舉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選舉人將選舉票圈選內容出示他人者,應由主任監察員當場檢舉,予以記
錄,仍准其將選舉票投入票匭,並迅即報告直轄市、縣 (市) 選舉委員會
監察小組依法處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