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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岸巡防機關與國防部協調聯繫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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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岸巡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海巡機關執行巡防任務時,得請求國防部所屬機關(構)、部隊支援。
國防部所屬機關(構)、部隊執行國防軍事任務時,得請求海巡機關支援。
海巡機關與國防部所屬機關(構)、部隊於接獲前二項請求支援時,得相互配合支援,若人力、物力不足支援時,應報請上級單位調派之。
前項之支援申請,應以書面為之。但遇有緊急情形,得以電話、傳真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