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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請求權人不服第十條、第十一條及前條之處分,或受理補償請求之機關自受理請求之日起逾二個月未為前條之處分,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