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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內政部指定移民業務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移民業務機構對於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應符合本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規定,並定期或不定期對其所屬人員施以基礎認知宣導或專業教育訓練,使其明瞭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規定、責任範圍及應遵守之相關管理措施。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