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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當舖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當舖業之月息利率,由內政部警政署、直轄市主管機關會同財政等有關機
關及該同業公會依照當地銀行業擔保放款通行利率,參酌物價指數、當地
經濟情況及公營當舖利率分別議定之。
前項利率如不能協議時,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