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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施工期間須停工時,申請人應於停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工程停工者,不得影響使用計畫範圍及鄰近地區海岸之穩定,且主管機關得視情形限期令申請人復工或回復原狀;屆期未辦理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如有發生損害,申請人應負緊急應變處理責任,並依造地施工計畫所載損害賠償辦法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