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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家公園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前條所定其他方式之生態補償,包括下列方式之一:
一、改善損失之重要濕地之棲地多樣性及水質。
二、改善主管機關指定重要濕地之棲地多樣性及水質。
三、前二款以外之濕地之科學研究、環境教育、經營管理及維護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同意之方式。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