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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管理維護公司之事務管理人員或技術服務人員離職或死亡時,管理維護公司應於一個月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人員因離職或死亡致不足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人數時,管理維護公司應在一個月內依規定聘用繼任人員。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