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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民住宅條例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政府出售國民住宅及其基地,於買賣契約簽訂後,應即將所有權移轉與承
購人。其因貸款所生之債權,自契約簽訂之日起,債權人對該住宅及其基
地,享有第一順位之法定抵押權,優先受償。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