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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以土地重劃區段徵收開發新社區安置九二一震災受災戶土地之處理及配售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安置受災戶範圍內之既成建築物基地,經重劃主管機關會同安置受災戶機
關現場勘查認定不妨礙重劃工程及安置作業者,得按原位置保留分配,並
視為重劃後分配之土地,不列入安置受災戶用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