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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依第十三條估計之土地正常單價或第十四條採用之收益實例租金或權利金應調整至估價基準日。
前項估價基準日為每年九月一日者,案例蒐集期間以當年三月二日至九月一日為原則。估價基準日為三月一日者,案例蒐集期間以前一年九月二日至當年三月一日為原則。
前項案例蒐集期間內無適當實例時,得放寬至估價基準日前一年內。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