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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標售之土地,得標人依標售條件繳清價款,或依第十五條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完成核貸程序後,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發給產權移轉證明書,並囑託登記機關辦理塗銷標售註記。
得標人得持前項產權移轉證明書,單獨向登記機關申請權利移轉登記,並由登記機關辦理地籍異動,原權利書狀於登記完畢時公告註銷。
依前項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及其他相關費用,應於招標文件中敘明由得標人負擔。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