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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建築改良物估價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市縣地政機關將建築改良物價值計算完竣,送經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後,應即報請該管市縣政府公布之,並分別將估定價額,以書面通知所有權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