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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價調查估計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地價實例估計完竣後,應將估計之土地正常單價調整至估價基準日。
前項調整後之單價及其調查估價表之編號,應以鄉(鎮、市、區)為單位,製作地價分布圖。
第一項估價基準日指每年九月一日,案例蒐集期間為前一年九月二日至當年九月一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