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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未滿十八歲之開戶人,因死亡、罹患嚴重疾病或為嚴重身心障礙時,其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任一人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提領儲金,經各該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後,轉請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提領,並結清帳戶。
前項所稱嚴重疾病及嚴重身心障礙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前條及第一項之開戶人死亡時,其儲金不得作為開戶人之遺產。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